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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拟定建设商品房必须配建5%-20%比例的保障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11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云南网
核心提示:昆明拟定建设商品房必须配建5%-20%比例的保障房
  8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在昆明理工大学新迎校区举行。按照该办法,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的,必须配建5%~20%的保障住房。对此,来自人大、政协、住建、国土、媒体、物业管理等部门以及3家房地产企业代表在内的21位听证代表都表示赞同。

  要点速读

  ●按5%~20%比例配建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均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均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20%的比例配建。位于城市“三环”以内的,原则上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位于城市“三环”以外的,原则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与商品房同步交付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由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应当与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同一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整幢或者整个单元的方式集中建设,不足整个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先核保障房才予办预售证为确保开发企业按要求实施,《办法》提出,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由市住建(保障)部门对房屋楼盘表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类型、位置、面积、户型、层数、套数等进行核准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违规者5年不得开发商品房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普通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合同》约定,不配建或者少配建的,相关部门不得进行规划设计审批、办理施工许可及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有关手续;未按照建设要求规定保证配建房源质量和进度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5年内不得从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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