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日上午,《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了表决,并获得了高票通过,标志着我省发展散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已步入法制化轨道。
当天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了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指出我省是水泥生产消费大省,年产量达一亿吨以上,由此带来的资源、能源消耗、环境污染、碳排放和生态破坏等问题日益突出。为贯彻党十八大精神,全力推进“三个强省”建设,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大幅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全面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我省及时出台《条例》意义十分重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表示将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做到客观、公正执法,全面促进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发展。
《条例》共5章40条,包括总则、鼓励与扶持、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的促进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条例》从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用地、集料资源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贴,利用固体废弃物享受税收优惠等方面强化了扶持措施。规定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招标人以及投标人、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义务。依法强化了两个“禁现”(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进一步加大从使用环节入手,推广散装水泥力度。此外,《条例》强调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布点方案,提高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管理服务的意识和水平,加强安全培训,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条例》将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