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混凝土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动态 » 正文

水泥企业任何时候都要经得起环保检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10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转载
核心提示:水泥企业任何时候都要经得起环保检查
  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报道了“环保部前不久(7月)在京暗查29家企业,发现有22家企业存在问题”的消息。令人叫绝的是“暗查”,从后来了解到的情况看,企业都有点“措手不及”。也就是这次把企业最真实的一面给暴露在世人面前。以往的检查是提前通知企业,企业上下动员,做好充分的准备迎接检查。检查后充分肯定成绩,再鼓励鼓励。似乎也已成了标准模板了。这次“暗查”是环保部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的一次体现。

  从“暗查”29家单位中,有22家违规,其中也有水泥企业。在《北京晚报》有关报道中称,暗查结果显示,违规企业中有的涉及在线数据失真、水泥窑尾烟气颗粒物可能超标、粉尘无组织排放等问题。

  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从环保部华北督察中心获得违规名单后,组成8个检查小组,前往通州、昌平、顺义、房山四个区县,对曝光的20家企业展开严查。还派出了监测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测,以求做到科学严谨。

  在这次“暗查”中被查出问题的水泥企业,应该认真整改,保证任何时候环保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步正常运行,任何时候排放符合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核心是要做到“任何时候”,也就是做到有检查无检查一个样。

  今年6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化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有效配合,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明确了“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属环境污染犯罪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情形之一。并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水泥企业要从法律高度认识环境污染所要负的法律责任。不能再将排放超标、数据失真行为视作为企业一般不当行为。真正负起社会责任,做到“任何时候”经得起检查。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企业

©2006-2016 混凝土网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100号国际设计中心12楼 服务热线:021-65983162

备案号: 沪ICP备09002744号-2 技术支持:上海砼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