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晚间,厦工股份发布公告称2014年3月7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通过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对主债务人济南百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一)及其债务担保人钟伟、任思蔚、张永华、张永仕、盛杰、栾晓龙、青岛紫宸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二至被告八)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4年3月1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上述案件。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分别对上述案件涉案被告的相关财产执行了诉讼保全。
厦工股份作为原告,表示此次事件对公司造成什么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但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按照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上述诉讼案件涉案金额计提坏账准备2,400万元。此次诉讼涉及金额为:48,176,362.633元,目前案件一审尚未开庭。
事件始末
济南百世分别于2011年1月1日、2012年1月1日与厦工股份签订产品经销协议,约定由济南百世经销厦工股份的挖掘机、叉车。2011年1月1日,钟伟、任思蔚、张永华、张永仕、盛杰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向厦工股份出具《担保书》,承诺为济南百世在与厦工股份业务往来中对济南百世所承担的一切责任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3年4月9日,张永华、张永仕、栾晓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向厦工股份出具《担保承诺函》,承诺为济南百世在与厦工股份业务往来中对济南百世所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1年,抵押人青岛紫宸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的房产为济南百世对厦工股份所负的债务设定抵押担保,并于2011年9月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最高抵押担保金额200万元。
截止2012年3月31日,济南百世尚欠公司货款人民币43,166,664.28元,虽经公司多次催讨,济南百世至今未向公司支付上述拖欠的款项及其资金占用费,其余债务担保人亦未依约履行担保义务。
2014年3月7日,公司正式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济南百世等提起民事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人民币43,166,664.28元(截止2012年3月31日)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4年3月7日为人民币5,009,698.353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被告一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确认原告对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的房地产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就该房地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人民币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