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检验规则
6.1 检验项目
6.1.1 出厂检验:包括混凝土强度、外观质量、几何尺寸和力学性能(各项目按规定值检验)。
6.1.2 型式检验:包括混凝土强度、外观质量、几何尺寸和力学性能(各项目同时按规定值和计算值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批量
按同一类型1000块为一个批量,如出厂时不足1000块仍作为一个检验批量。
注:“同一类型”是指生产圆孔板的钢筋级别,冷拔丝组别,混凝土标号和生产工艺相同。
6.2.2 抽样方法
6.2.2.1 检验混凝土抗压强度的试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检验混凝土设计标号用的试块,在同一原材料、配合比及相同工艺条件下,每周至少成型二组,但每批量不得少于10组;
b、检验放张预应力和出厂强度用的试块,每生产班至少成型二组。
6.2.2.2 外观质量检测,从同一批量中随机抽取50件。
6.2.2.3 几何尺寸检测从同一批量中随机抽取50件。
6.2.2.4 力学性能按在同一批量中随机抽取生产数量最多或设计荷载最大的一件圆孔板进行检验,如强度安全系数符合0.95β•k≤k[s]<β•k时,允许再抽取二件进行检验。
6.3 型式检验
6.3.1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需进行型式检验:
a、作为新产品投产时;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一年需进行一次周期性型式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6.3.2 型式检验的批量及抽样方法按6.2.2规定进行。
6.4 判定规则
6.4.1 混凝土抗压强度
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天混凝土抗压强度应满足GB J107的要求。
6.4.2 外观质量
每件圆孔板的外观质量中露筋、裂缝、孔洞应符合表6规定,其它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表6规定时,该件仍判为合格。
6.4.3 几何尺寸
每件圆孔板的几何尺寸中高度,侧向弯曲,主筋保护层厚度有一项不符合规定,其他项目有2项不符合规定,但不超过该项允许偏差值的1.5倍时,该件仍判为合格。
6.4.4 力学性能
圆孔板的力学性能各项检验指标应全部满足要求,其中强度安全系数k[s]当第一次检验结果为0.95β•k≤k[s]<β•k时,可再抽两件进行检验。若第二次两件所得结果均符合k [s]≥0.95β•k,则该批圆孔板仍判为合格;若第二次抽取的第一个试件已能符合k[s]≥β•k,则该批圆孔板即可判为合格。
6.4.5 综合判定
一个检验批圆孔板的质量符合下列条件者判为合格:
a、混凝土强度合格;
b、外观质量不合格件数不超过5件;
c、几何尺寸不合格件数不超过10件;
d、力学性能检验合格。
6.5 复验
用户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时可委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复验。
7 产品合格证
圆孔板检验合格证包括下列内容:
a、批量编号;
b、采用标准编号;
c、生产厂名称或商标、生产年、月;
d、标记、数量;
e、外观质量和尺寸检验结果;
f、放张预应力时的混凝土强度、出厂时的混凝土强度和标准养护28d强度;
g、力学性能检验结果;
h、质量检验部门签章。
8 标志、堆放与运输
8.1 标志
圆孔板表面应设有标志,永久标志包括生产厂名称、商标、标记、生产日期和检验章。
8.2 堆放
8.2.1 圆孔板应按品种、级别、规格、制作日期分别码垛堆放。
8.2.2 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码垛件数每垛不超过10件。
8.2.3 圆孱板码垛应将其正向平放在支垫物上,各层间用两个平整支垫物隔开,支垫物位置距圆孔板两端100~250mm处,各层支垫物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3 运输
8.3.1 圆孔板在运输过程中的支垫要求同8.2.3条规定。
8.3.2 圆孔板在起吊、运输中应轻起、轻放,严禁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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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苏州混凝土水泥制品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苏州混凝土水泥制品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庄启才、陆乃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