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重力二阶效应及结构稳定
5.4.1 在水平力作用下,当高层建筑结构满足下列规定时,可不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不利影响。
5.4.2 高层建筑结构如果不满足本规程第5.4.1条的规定时,应考虑重力二阶效应对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内力和位移的不利影响。
5.4.3 高层建筑结构重力二阶效应,可采用弹性方法进行计算,也可采用对未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计算结果乘以增大系数的方法近似考虑。结构位移增大系数F1、F1i以及结构构件弯矩和剪力增大系数F2、F2i可分别按下列规定近似计算,位移计算结果仍应满足本规程第4.6.3条的规定。
5.4.4 高层建筑结构的稳定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