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力度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报告县人民政府:
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是一项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技术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的精神,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特将我县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报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的基建、技改、旧城改造、重点工程项目都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按省政府71号令和省财政厅〔1999〕43号文件规定,一律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按文件精神处理。
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含外地来平施工单位),应配置与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未配置相应设施、设备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中标后若未按本文第三条规定比例落实使用散装水泥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许可证。
三、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维修项目,其使用散装水泥(含商品混凝土)占水泥总用量(含预制构件)的比例,应达到40%以上,重点工程应达到60%以上。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下的,使用散装水泥的比例不得低于10%。招投标文件上必须明确工程中使用散装水泥的比例。
四、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等以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配置完善散装水泥接收使用设施设备,其散装水泥使用比例应达到80%以上。
五、县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大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宣传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县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县水泥厂发展散装水泥,并协调做好推广使用工作;县计委、经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和水泥制品企业使用散装水泥的监督检查。
六、为了发展地方散装水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大力推荐使用平阳水泥厂生产的散装水泥。平阳水泥厂要认真加强企业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切实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以促进我县工业经济的发展。
以上报告,若无不妥,请批转执行。平阳县经济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