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工程质量,创造更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及《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的通知》(平政发〔2006〕2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在本县城镇(含建制镇)规划区域内进行项目施工建设,一次性浇筑混凝土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建设施工,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私人住宅建设应积极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概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应按预拌混凝土作价。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招投标文件均要说明使用预拌混凝土。2006年5月1日前已进行招投标尚未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平政发〔2006〕26号通知要求,工程造价按使用预拌混凝土作相应调整。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不得规避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以留置施工缝为借口,减少一次性浇筑混凝土工程量。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符合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要建立健全质保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产品出厂要提供出厂质保书。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预拌混凝土除在生产企业内留置试块外,运到浇筑现场时,施工企业可随机取样留置试块。
五、预拌混凝土的价格信息参考《温州工程造价信息》。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七、凡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必须事先报我局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拌制混凝土的,我局将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将依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15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八、外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需到我局审批窗口办理外地进平企业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带原件校对);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带原件校对);
3、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4、驻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职称证书复印件(带原件校对);
5、计生部门签定的责任书及花名册。
九、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自觉接受我局的监督和管理。
十、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