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报告县人民政府:
近几年,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明显加快,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多,规模加大,水泥年使用量都在十万吨以上。但水泥从出厂、运输、储存的使用,仍以纸袋包装为主。发展散装水泥,可节约大量造纸木材,减少水泥损失,保证水泥质量,降低建筑工程造价,改善劳动条件等,具有很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为了加快我县发展散装水泥步伐,到本世纪末达到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占水泥总产量70%以上要求。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27号、省人民政府浙政〔1986〕43号及市计委、物价局、财税局联合发的温州计物(89)1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对我县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对象、标准和时间
所有生产、经营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在温州市范围内未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一律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征收标准:省内袋装水泥每吨征收2.5元,省外袋装水泥每吨征收4元(发票中单列,不并计销售收入,作应付款处理)。对所有建设项目的土建部分,每平方征收0.7元,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按该工程的水泥用量以2.5元/吨征收。
征收时间: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
二、征收办法
为方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有关部门征收。本县水泥厂销售袋装水泥的专项资金委托水泥厂代征;以水路进入我县的袋装水泥委托航管所代征;所有建设项目委托县计委代征;开发区建设项目委托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代征。代征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加盖县散装水泥办公室财务专用章。代征单位不得少收、漏收资金,并必须按月足额上交县散装办。
三、管理和使用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视同国家拨款专项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平调挪用或随意减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截留、坐支、拖欠、摊派专项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用于建设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散装水泥项目贷款的贴息;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宣传;从事散装水泥工作人员的经费、奖励性开支,代收单位手续费和奖励,按6—8%比例提取。
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