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一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 设置构造柱的多层砖房总高度和层数,不应超过表3.1.1的规定。
设置构造柱的多层砖房总高度和总层数限值 表3.1.1
抗震墙布置 |
烈度 | |||||||
6 |
7 |
8 |
9 | |||||
高度(m) |
层数 |
高度(m) |
层数 |
高度(m) |
层数 |
高度(m) |
层数 | |
横墙较多 |
24 |
八 |
21 |
七 |
18 |
六 |
12 |
四 |
横墙较少 |
21 |
七 |
18 |
六 |
15 |
五 |
9 |
三 |
注:①房屋的高度是指室外地坪到主建筑物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可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可从室外地坪算起;
②横墙较多是指横墙间距均不大于4.2m,或横墙间距大于4.2m的房间的面积在某一层内不大于该层总面积的1/4,否则为横墙较少;
③本表适用于最小墙厚为240mm及240mm以上的实心墙;
④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4m。
3.1.2 构造柱应按下列设置原则布置:
3.1.2.1 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应符合表3.1.2的要求。
3.1.2.2 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多层砖房,应根据房屋实际层数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3.1.2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1.2.3 当第3.1.2.2款和表3.1.1中横墙较少两种情况同时出现时,可按房屋实际层数增加一层的层数设置构造柱。
3.1.3 防震缝两侧应设置抗震墙,并应视为房屋的外墙,按第3.1.2条规定设置构造柱。
多层砖房构造柱设置 表3.1.2
房屋层数 6级 7级 8级 9级 四、五 三、四 二、三 外墙四角,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较大洞口两侧,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7~8度时,楼、电梯间的四角 六~八 五、六 四 二 隔一开间(轴线)横墙与外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7~9度时,楼、电梯间的四角 七 五、六 三、四 内强(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内强局部较小墙垛处7~9度时,楼、电梯间的四角,8度时无洞口内横墙与内纵墙交接处,9度时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
3.1.4 构造柱应沿整个建筑物高度对正贯通,不应使层与层之间构造柱相互错位。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1m。局部突出的屋顶间的顶部及底部均应设置圈梁。
3.1.5 单面走廊房屋除满足第3.1.2条的要求外,尚应在单面走廊房屋的山墙设置不少于3根的构造柱,封闭式单面走廊一侧的外纵墙构造柱设置应满足第3.1.2条的要求。8度和9度时敞开式外廊砖柱应配置竖向钢筋,且外廊砖柱顶部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
3.1.6 当多层砖房抗震墙不满足抗震强度要求时,可采用水平配筋砖砌体。
3.1.7 多层砖房结构材料性能指标,除有特殊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要求:
3.1.7.1 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当配置水平钢筋时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3.1.7.2 构造柱和圈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构造柱混凝土骨料的粒径不宜大于20mm。
3.1.7.3 钢筋宜采用Ⅰ级钢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