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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10-13  来源:苏建质  作者:苏建质
核心提示: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质量监督,促进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部、省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苏州市建设局主管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区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行业协会组织行业自律,并受建设局委托,协助建设局进行监督,定期上报监督检查情况。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在对我市的生产企业及外地施工企业在苏施工临时设立的混凝土搅拌站进行质量监督时,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监督内容,均为生产企业按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应做到的最低要求,各生产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企业标准和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监督内容主要针对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即企业的质保体系的运作情况),包括企业试验室。 

    第五条 生产企业的试验室,是企业质保体系的核心,有相应的环境要求和管理制度,应配备相应的人员和仪器设备,其中: 

    1、试验室人员必须经省建设厅委托单位的培训、考核并获得岗位合格证后,方能从事试验和签署报告;试验室主任(或负责人)应具有 2年以上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或预制构件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试验人员数量的配备应能满足企业生产的需要。 

    2、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 试验室应能进行
    (1)砂、石等物理力学性能试验;
    (2)水泥等胶凝材料的性能试验;
    (3)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4)混凝土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含抗压、抗折、抗渗及收缩等);
    (5)外加剂及掺合料有关试验。
    生产企业若不具备第(5)项试验能力,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进行试验。 

    3、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试验室应能进行
    (1)砂、石物理力学性能试验;
    (2)水泥性能试验; 
    (3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4)混凝土物理力学试验钢筋力学试验(含抗压、抗折、抗渗及收缩等);
    (5)建筑钢材机械性能试验; 
    (6)张拉设备和应力测定仪的校验;
    (7)外加剂及掺合料的有关试验; 
    (8)混凝土构件结构检验。
    生产企业若不具备第( 7)(8)项试验能力,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4、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应能满足试验需要,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定期检定;应建立一机一档、和使用台帐专人管理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5、试验室的环境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混凝土标养室及水泥标养箱必须满足生产和试验的要求,同时,标养室一天至少作三次温、湿度记录。 

    第六条 生产企业应有原材料进场台帐,记录每批进场砂、石、水泥、外加剂、掺合料和建筑钢材等原材料的生产厂名称(或出产地)、品牌规格、进场数量,对于钢材、水泥、外加剂和掺合料要有出厂合格证书。 

    第七条 应有砂、石、水泥、钢筋等原材料的进场复验记录,复验的取样及检验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省颁发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八条 应有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所做的不同强度等级、性能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资料,以及实际用于生产的混凝土配比(或施工配比)通知单。 

    第九条 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以及相配套的现行国家标准。 

    第十条 水泥进场应对其强度、安定性、氯化物含量等性能指标进行复验;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预应力结构的混凝土,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其他各类混凝土,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必须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混凝土中氯化物和碱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要求和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 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给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规定的强度、耐久性和工作性的要求。其中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自留试块取样必须按规范要求执行,并进行标养。28天的试块强度报告和产品质量保证书应一起提供给使用单位;施工现场应实行见证取样,按规定留取浇筑混凝土时的试块。 

    第十二条 应有完整的生产情况记录,并能和配比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供货单上明确注明所供混凝土的初凝时间。 

    第十四条 企业所有的材料进场记录、试验记录、生产情况记录和报告台帐,能够确保对数据进行追溯至原材料进场。 

    第十五条 混凝土搅拌楼各原材料的计量应符合规范要求,衡器除按规定定期检定外,还须定期校验以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预应力钢筋制作,钢筋预应力值的校验必须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并有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生产企业的试验室及质保体系运作不能达到上述基本要求时,可判定生产企业将无法保证产品质量,应立即予以指出,责令其整改;若反现有严重违反有关规范、标准或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当生产企业供应的产品出现较严重质量问题,各质量监督站均须快报至苏州市建设局,市局将汇总各方的监督信息,定期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苏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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