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自1995年在中心城区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以来,城区的环境质量不断提高,为取得全国环保模范城市、全国卫生城市等荣誉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条件。同时,在建设工程质量方面,过去现场拌制混凝土由于配合比等原因出现蜂窝、孔洞、露筋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在使用商品混凝土之后基本得到解决,主体结构质量得到提高。
但我市部分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也存在楼面板开裂、混凝土终凝时间过长等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尤其是商品房楼面板的开裂问题,使住户的利益和房地产开发商的营销受到较大影响,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混凝土在生产和使用过程的管理,防止上述质量问题的发生,现提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的几点意见:
一、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严把产品质量关。
(一)加强原材料检验。每一批次的水泥、砂、石及掺合料必须经过进场检验,检验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二)混凝土配合比的构成,在达到设计强度的基础上,还要注意原材料配比的优化,使之尽量减少收缩。
(三)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按进场的批次抽样检验,其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GBJ50119)以及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出现外加剂与水泥不适应的事故。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的规定。
(四)为减少浆体量,泵送混凝土坍落度的选用值应遵照《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95)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建议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尽量使用转窑水泥,不宜使用立窑水泥。
(六)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有效运作,并且有完备的档案资料。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本意见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要通过ISO9002质量体系认定,保证出厂的商品混凝土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七)混凝土拌和料出厂时,必须向需方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交货时供方必须向需方提供每一运输车预拌混凝土的发货单。
2、供方应按工程名称、混凝土品种、强度等级向需方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和合同要求提供混凝土有关性能指标。
3、水泥、砂、石、外加剂等原材料的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及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资料等。
4、混凝土的初、终凝时间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和施工要求,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初凝时间应能满足砼的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一般终凝时间不宜超过24小时。供方应提前向需方说明混凝土的初、终凝时间。
(八)商品混凝土供应的运送时间应满足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以60分钟以内为宜。因运送时间过长导致该混凝土不能在初凝前完成浇筑的,该车混凝土应退回处理,不得强行浇筑。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必须控制在允许偏差范围,超出偏差范围的应退回生产厂。混凝土坍落度的实际值由施工单位在交货地点实测并经供方确认。取样及实测方法应符合规范要求。
要求坍落度(mm) |
允许偏差(mm) |
<50 |
±10 |
50—90 |
±20 |
>90 |
±30 |
二、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施工,保证混凝土施工质量。
(一)按施工方案要求,模板支顶要牢固,浇筑混凝土前用水充分湿润模板。
(二)做好混凝土浇筑的准备工作,严格限制浇捣时间,每车(满载)混凝土到工地后的停留、卸料、浇筑的全部时间,对泵送混凝土,不得超过45分钟,对非泵送混凝土不得超过90分钟。超过时间所产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适时与搅拌站联系,安排好发车间隔,避免混凝土在工地停留时间过长。
(三)商品混凝土在交货时,供需方应进行坍落度检查。超过坍落度要求允许范围的,退回供方处理,需方不得随意加水或任意改变水灰比进行使用,违者承担一切责任。
(四)在浇筑混凝土时,不得踩踏表面钢筋。泵送混凝土施工时,必须遵照《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95)第六章的规定。为减少裂缝,对所浇筑的混凝土应在初凝前进行第二次复振和表面磨平搓毛,无二次振捣、无二次搓面者视为违章施工。
(五)坚持保湿养护不少于14天。可采用喷洒养护剂或蓄水、覆盖细砂、覆盖麻袋后浇水等方法进行养护;停止养护后不应立即曝晒,避免混凝土急剧干燥。
三、设计图纸除注明各部位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外,还要根据具体工程项目的特点对使用商品混凝土提出明确要求及注意事项;外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产生裂缝的楼板部位应配置板面防裂钢筋。
四、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必须对与商品混凝土有关的设计要求、商品混凝土的品质和质量文件、施工单位的使用过程进行全面了解和监管。发现不规范的行为和现象,应及时通知和督促有关单位改正,确保商品混凝土顺利推广和使用。
五、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本意见的要求,严把产品质量关。如因违反本意见规定,发现出厂的商品混凝土产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情节严重或造成质量事故的,查处一次给予黄牌警告,第二次出示红牌并责令停业整顿。
六、施工单位如不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进行施工,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质量标准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其负责返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中山市建设局
二OO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