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意见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以第71号令发布的《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立法形式加快水泥散装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是水泥及相关行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培育经济增长点的需要。发展散装水泥,改传统的袋装为现代化生产的散装,从效益上看,可节约大量能源、资源;可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还可大大改善生产条件,降低劳动强度。从更深层看,通过“包装——散装”的变革,可以促进技术与管理的进步,减少环境污染,尤其是对改善职工的生产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把发展散装水泥纳入法制轨道,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限制粗放型生产方式的袋装水泥,鼓励集约型生产方式的散装水泥,大力推进我市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并以此推动平湖市水泥工业的发展以及整个建筑材料和建筑业的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凡在我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须按散装率70%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未达到此项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扩初设计审查时,须由市散装办参加。
二、凡我市境内的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配置与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未配置相应设施、设备的,不准参加投标,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许可证。
三、凡在我市境内从事水泥生产、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的企业(包括购入或运入外省的袋装水泥),都应向市散装办缴纳扶散费、节包费、限袋费(统称发展散袋水泥专项资金)。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含自用量),征收5元扶散费;销售散装水泥每吨提取22元节包费,其中4元上缴市散装办,9元返回生产企业,1元给运输部门,8元给用户。
生产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的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市散装办按上年水泥使用量收取每吨5元限袋费(如上年散装水泥使用率达90%以上,经核准可免交);散装水泥使用率在80%以上,限袋费全部退还,未达80%的不予退还。
向外省购入(运入)我市境内的袋装水泥(包括特种水泥),市散装办或市散装办委托有关部门向收货单位或个人征收每吨20元扶散费。
凡在我市境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散装办或市散装办委托有关部门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或按水泥预算定额每吨10元的标准收取限袋费,工程竣工后,凭使用散装水泥有效证明退还限袋费。使用率在50%以下的不予退还;达到50%至80%的,按实际使用量退还;80%以上的全部退还。
四、收取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票据。对违反省政府71号令,不能及时缴纳专项资金的,按规定金额处20%的罚款,逾期一日加收2‰的滞纳金,罚款上交市财政。
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散装水泥设施和设备建设、散装水泥的宣传和管理、奖励为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平调、摊派、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
六、请市计经委、城建、财政、税务、土管、物价、审计、交通、公安、水利、物资、金融、环保、港务、计量等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散装水泥发展。
七、本规定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解释。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