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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6-2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发〔2003〕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平湖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市容市貌,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提高工程建设工效和工程质量,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国函〔1997〕8号)和《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省政府第15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湖市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发展计划局是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市政府设立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合署办公。

  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混凝土的法规、政策,负责预拌混凝土在本市的推广和应用;
  (二)规划并审批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
  (三)协调解决发展预拌混凝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建设局、工商局、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审计局、财政局、经贸局、城管办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具备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通行条件,并一次性浇筑混凝土量在30立方米以上(包括30立方米),或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包括1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其他区域有条件的也应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五条 对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市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批复文件抄送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对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市建设局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在施工许可证上注有“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严禁占道堆放水泥、沙石料等建筑材料。

  第七条 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建设局同意并送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规定。

  第八条 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点、标函)时,均应考虑使用预拌混凝土,并予以注明。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质核准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条 购买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工程建设的要求,核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不得购买无证或不具备资质等级生产企业的预拌混凝土。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缴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凭购买预拌混凝土发票(影印件)及送货单、决算单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的试验报告单。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必须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依据。预拌混凝土试块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如发现质量有问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必须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不得隐瞒。因预拌混凝土质量造成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设计标号、等级、起讫日期、价格和其他技术参数、付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到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搅拌运输车辆和运输泵车为工程特种车辆。交警、交通等有关部门应给予办理控制路段的通行手续,保证工程正常施工。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禁止沿途撤漏。车辆应在环保部门允许的场内冲洗,不得将冲洗后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内。

  第十八条 对违反预拌混凝土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建材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及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纪委,市人武部,市
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共印191份)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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