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身陷官司,山东青州恒发公司厂区停工许久,车间地板也积满了灰尘。
不过对于该案的性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有不同看法。他举了一个例子:甲借给乙3000元买电视,但后者迟迟不还钱,甲于是趁乙家中无人抱走了电视,最终被定为盗窃罪。
成排的石榴成熟了,但所有的车间蒙着灰,人迹罕至。2018年9月27日,山东青州恒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州恒发”)厂区,呈现一片破败的景象。
2014年以前,一切不是这样。
这家注册资本300万元的企业,曾是青州的利税大户,年纳税屡超千万元人民币,当地经济开发区曾授予其年度“特殊贡献企业”称号。
变局始于青州恒发与武汉凯森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凯森”)的股权之争。2012年,武汉凯森希望收购青州恒发,双方签订协议后,青州恒发原法定代表人王庆军被任命为武汉凯森副董事长。
但双方后来对支付的收购款项产生争议,2014年底,王庆军被免去在武汉凯森的一切职务。眼见可能拿不全股权转让款及相关欠款,王庆军忙将青州恒发的大量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
对于这件事,他理解为“紧急避险”“民事纠纷”,而公检机关认为是涉嫌挪用资金罪。同时令他意外的是,最初山东青州公安决定不予立案,而千里之外的武汉警方立案并将其带走了。
几经辗转,2017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终批复,认为该案的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均不在湖北,湖北检察机关并无管辖权。
此前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检介入管辖权的案件并不多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解释:“相对总体案件数来说,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本来就少。”
不过对于“王庆军案”管辖权的解决办法,易延友还是持肯定意见:“有管辖权争议的类似案件,其解决都应按照这个流程来。”
该案现由山东青州检察院起诉,2018年10月9日,青州法院已举行了第一次庭前会议。不过,由管辖问题引起的系列后遗症,仍未结束。
年纳税千万,怎可能千万收购
青州恒发一名老员工向记者回忆,他们是国内最早使用减水剂技术的一批企业,这项技术加快了混凝土的使用效率,如今广泛运用于高铁、房地产行业。上世纪90年代开始办厂的王庆军,在公司颇有声望,不少人跟着他干了十几二十年。
命运是从一次与武汉企业的合作开始改变的。
2012年4月、5月,青州恒发、王庆军与武汉凯森三方签订了“合作意向书”“协议书”,约定武汉凯森或其在青州投资的公司,拟收购青州恒发的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业务人员。
作为回报,王庆军可出任武汉凯森的副董事长,武汉凯森也声称合作之后有望在2015年申请上市。双方初步约定的收购价为7000万元。
2013年1月,武汉凯森与王庆军对青州恒发的资产进行盘点交接,评估结果是,青州恒发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货币资金、原材料及半成品、成品作价等,共价值8489.9788万元。
不过,在转让款尚未全部到位的时候,2012年7月底,青州恒发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已由王庆军等两人变更为武汉凯森100%持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时仍是王庆军。
王庆军向记者解释,之所以未收到转让款就变更工商登记,是他认为做生意“信誉低什么也干不成”,所以选择了相信合作伙伴。
但争议在两年之后就爆发了。
按照约定,收购款的支付方式是,先给1000万,其余按经营利润的80%继续给付。可王庆军声称,直到2014年,他只收到了3900万元,其中2900万元来自青州恒发自己的款项。剩余的钱一分没见。
2014年7月,王庆军与另一股东致函武汉凯森,要求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而武汉凯森回函称,全部转让款仅为1000万元,已经支付过了,工商过户、公司交接手续都已办妥。
记者注意到,武汉凯森所称的股权转让款为1000万元,是根据其2012年8月与王庆军签订的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但2018年5月,青州市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协议中1000万元的转让数额与实际情况不符,该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损害了征税制度,故判决协议无效。案件目前正在二审。
“1000万元转让款还不如我们一年交的税多,怎么能买下我们公司?”青州恒发一名老员工向记者展示了青州市委、市政府此前发来的多份喜报,其中显示,在与武汉凯森签订合作意向书的2012年,青州恒发的实缴税金为1459.38万元,次年则达到了2783.14万元。
对于股权转让等问题,记者2018年10月9日联系了武汉凯森公司,相关人员表示暂不需要媒体报道,公司有关负责人不是电话无人接听,就是听明来意后称“打错了”。
两家公司的合作即将告吹。2014年10月,王庆军以武汉凯森不支付股权收购款及其他相关款项为由,通知该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和“协议书”。
函件石沉大海,冲突由此升级。
山东青州不立案武汉异地抓人
2014年12月1日,武汉凯森决定免去王庆军在青州恒发的一切职务,并免去了财务经理周庆华、出纳路伟的职务,公司的公章、财务章也被要求交出。
王庆军拒绝了这一要求。作为反击,武汉凯森12月4日在媒体上公开登报声明印章丢失、作废,同时到工商部门变更了青州恒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事实上,办理这一变更登记时缺少了多份文件。2015年1月,青州市法院已作出一审行政判决,认定青州市工商局程序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突遭免职的王庆军,觉得自己和公司已经陷入危局,倘若公司完全易主,股权转让款以及此前的相关欠款可能更难要回。
2014年12月8日、9日两天,他与周庆华、路伟将青州恒发3个银行账户上的1953.15万元,迅速转移至自己控制的淄博澳纳斯化工有限公司的账户上。
转账完成的第三天,12月12日,武汉凯森也刻制好了青州恒发新的公章、财务章、法人印章。
深感不安的王庆军继续他的“自力救济”,至2015年6月,他们从青州恒发公司转移的金额,已累计约1.07亿。
公司原出纳路伟的辩护人向记者解释,转移的1.07亿元当中,除了未收到的股权转让款,另一部分款项系“还款”,均由淄博澳纳斯公司出具收据——这是因为,青州恒发成立之初,曾由澳纳斯大量垫资,因而产生债务。
这些债务究竟有多少?2015年1月,澳纳斯对青州恒发提起仲裁,双方同意由第三方机构审计债务具体数额,再根据结果多退少补。
审计还未出结果的时候,武汉凯森在2015年1月向山东警方控告王庆军涉嫌职务侵占、诈骗,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当年3月,青州市公安局称,经审查认为,未发现王庆军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武汉凯森转而向武汉警方报案。2015年7月、8月,王庆军、周庆华、路伟先后被武汉市公安局的警察带走。
“非常意外。”在王庆军看来,同样一件事,青州没有立案,武汉却赶来抓人,有些不可思议。
“湖北检察机关没有管辖权”
案件随即走入快车道。2015年8月、9月,王庆军等3人先后被以涉嫌挪用资金罪,由武汉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月,武汉市检察院将案件转由武汉市东湖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6年8月9日,东湖检方提起公诉。然而,短短3天后,东湖法院以该院没有管辖权为由退案了。
东湖法院在《退案函》中称,该案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均在山东省淄博市和青州市,东湖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紧接着,王庆军等人被东湖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东湖法院的做法可圈可点。”王庆军的辩护人告诉记者,此前,他发现有的地方公检机关“强行”管辖某些案件,法院时常为其“背书”,接过就审,直接退案的法院确实比较少见。
武汉公安当初管辖该案的依据是什么呢?记者了解到,武汉市公安局2016年4月给检方的一份补充侦查报告,直接道明了管辖原因。该局援引了《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此文件是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在2001年7月给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的。
意见显示,对于该类案件,原则上以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适宜。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这两处的公安机关管辖。
武汉市公安局认为,王庆军担任武汉凯森的副董事长,工作单位为武汉凯森公司,工作单位所在地为武汉,因而有管辖权。
但周庆华的辩护律师认为,刑诉法明确的管辖地只有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所有司法解释都不可能与此违背,前述批复所称的“工作单位所在地”,其实一指嫌疑人在该单位工作,二指该单位是被害单位,“但是,王庆军等人其实主要在青州恒发工作,‘被害单位’也是青州恒发。这些武汉公安都是知道的”。
事实上,武汉公安办理案件时亦向上请示过。《京华时报》当时的报道曾援引武汉方面的说法,称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曾就管辖问题与山东方面沟通,最终双方同意该案由武汉警方侦办。
曾代理过该案的一名律师告诉记者,2016年,东湖检方接到退案后,又将案件退回给了武汉市公安局。紧接着,警方补充了职务侵占罪、隐匿财务账簿和会计凭证罪两个涉嫌罪名,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了。
《京华时报》的报道显示,被退案后,警方亦曾组织刑法专家,进一步论证武汉公安有管辖权。
关于管辖原因等问题,记者10月8日联系了武汉市公安局政治部,工作人员建议直接向该局法制部门了解。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则称未关注到此前媒体报道,可记录问题后请示领导。截至发稿,记者暂未收到回复。
当案件再次移送检方后,湖北省检察院致函最高检,就该案报请指定管辖。
结果是,最高检并没有指定湖北省管辖。2017年4月,最高检明确指出,该案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犯罪地均不在湖北,湖北检察机关没有管辖权,并且,“由于案件涉及湖北、山东两地企业之间的纠纷,不宜指定湖北省检察机关管辖”。
最高检同时要求湖北省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后遗症
案件此后回到了山东。
2017年7月18日,青州检察院受理了该案,并在一年后向青州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庆军、周庆华、路伟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此前,王庆军案发后将1.015亿资金归还到了青州恒发的账户上。2015年12月,这些钱又被转移至武汉凯森的账户。但最终,武汉凯森没有谅解王庆军等人。
2018年10月9日,案件在青州法院举行第一次庭前会议。青州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案件从湖北移送过来,卷宗比较多,检方、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提出了大量证据,也涉及很多程序性问题。
武汉公安在侦查阶段的证据是否应排除,成为庭前会议的争议焦点。
王庆华的代理律师认为,武汉市公安局违反管辖权办案,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取证,没有法律效力,应当排除。他们要求排除的非法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物证书证、审计报告等等。
公诉人的态度是,若存在刑讯逼供,就同意排除,但若是其他合法性没问题的证据,就不用排除。
这无疑是管辖之争的后遗症。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告诉记者,这类案件争执的起因,多是因为一省公司认为另一省公安机关包庇当地公司,觉得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因此回到“自己的地盘”上立了案,而对于另一省公司来说,肯定觉得这也是地方保护主义,“相互不信任,甚至是相互指责”。
记者了解到,庭前会议上的另一争议是,由谁代表青州恒发出庭。
公诉人认为应由武汉凯森决定,而辩方表示股权转移如今并未实际完成,青州恒发的出庭人选决定权应在王庆军等人手上。
被告周庆华的辩护人还提出,案件应作撤案处理。原因之一是,该案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事案件,同时,“一个2015年在本地公安已决定不立案的案子,到了外地之后回到这里,现在就又能进行审判了吗?这不是否定了自己当初的合法认定,不是自打耳光吗?”
这一点,有法律学者的看法略有不同。在此前一次有关此案的研讨会上,一名法学教授认为,公安立案的标准是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我们不能拿着山东不予立案的决定书,(就说)武汉就不能立案”。
争议“自力救济”
按照规定,庭前会议讨论的内容,不对王庆军转移资金的性质作认定。
多名辩护人对记者分析,王庆军等人的行为是“紧急避险”的自力救济行为,不构成犯罪。路伟的律师解释,关于“紧急避险”,刑法的规定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不过对于类似案件的性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有不同看法。他举了一个例子:甲借给乙3000元买电视,但后者迟迟不还钱,甲于是趁乙家中无人抱走了电视,最终被定为盗窃罪。
另一名了解案情、不愿具名的法律人士对记者分析,从民事案件的角度来说,该案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有待讨论。理论上,“自力救济”的条件是情况非常紧急,无法立即求助公权力机关,且行使该权利要保持一定限度,不能超出正常人所理解的必要行为。
“既然双方存在股权转让争议,王庆军完全可以通过起诉、仲裁的方式去解决,直至强制执行。”该人士认为,如果所有人动辄采取“自力救济”的措施,会对现有法律秩序形成冲击,“那还要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关起什么作用?”
多名辩护人则认为,当时,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且周庆华已经报案,在暂时未有立案的情况下,他们才进行转账,理应成立紧急避险,“这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事,与挪用毫无关系”。
对此,前述法律人士也表示,案件是否构成犯罪,同样有待商榷。比如,司法机关必须考量王庆军的主观意图,既然王庆军辩称转账是出于维护权利,那么就要根据转账的时间节点、数额等等,判断其主观意图,以及考量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否则,认定为民事纠纷会比升格为刑事案件更准确。
目前,案件正式开庭时间尚未确定。青州法院工作人员对记者说,这案子很复杂,涉案数额比较大,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差别也比较大,“我们比较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