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3月17日(星期四)上午9: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朗山路东物商业大楼天地公司总部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杨国富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64,162,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大会以书面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江苏福如东海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投资连云港市东海县房地产项目的议案;
根据集团公司经营发展战略需要,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天地恒大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恒大房地产投资公司")拟与江苏福如东海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如东海发展集团公司")联合出资成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开发连云港市东海县滨河花园房地产项目。合作方式与项目情况介绍如下:
(一)合作方式:
1、双方共同出资1亿元注册成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福如东海发展集团公司出资3,500万元,占该公司股份的35%;天地恒大房地产投资公司出资6,500万元,占该公司股份的65%。以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开发建设主体。
2、"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按照公司化模式运作,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由天地恒大房地产投资公司负责,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职责分工由公司章程进一步加以明确。
3、双方按公司章程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按出资比例分享公司利润,按出资比例分摊公司亏损。项目开发结束后,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继续经营或清算、转让、注销所设立的公司。
(二)项目概况:
1、该合作项目名称暂定为滨河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滨河新区内,西至振兴路、北至富华路、南至北滨河路、东至规划道路,占地面积约600亩,分期出让,分期开发。
2、项目首期约200亩,土地出让总价不超过1.2亿元,由项目公司通过参与政府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定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土地竞拍。
3、后续土地出让时,由项目公司通过参与政府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定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土地竞拍,购地总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决定,本授权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本授权之日起一年。
4、项目建设用地性质为住宅及商业,容积率暂定为2.0,具体以当地规划国土部门审批为准。
本议案符合天地集团发展战略需要,将有利于公司加大对房地产项目的投入力度,增加土地储备,为公司的生产经营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进一步增强对抗市场风险的能力。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64,162,6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与东部集团签署2011年度混凝土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2011年公司继续向东部集团所属的房地产开发机构持续供应商品混凝土,延续往年的关联交易,预计2011年度产生的商品混凝土关联交易总额约为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整(¥45,000,000.00)。各项目所需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确定原则为随行就市并保证不低于同期非关联交易价格。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深天地A"股份43,438,744股)为关联法人回避表决,关联自然人亦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非关联股东同意票所代表的股份为20,713,17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有持表决权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随着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的持续稳定增长,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的规模不断增大,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所承担的工作量逐渐加大,所肩负的责任也日益加重。为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决定调整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根据目前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议拟将公司独立董事津贴调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50,000元(税后),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 64,162,6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为本公司之全资控股子公司--西安千禧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钟楼支行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人民币捌仟万元(¥80,000,000.00元)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 64,162,6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修改前: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商品混凝土及其原材料的生产、销售(具体生产场地执照另行申办);水泥制品的生产、销售(具体生产场地执照另行申办);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物流服务;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机电设备维修;物业管理;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按深府办函[1994]278号文执行)。
修改后: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商品混凝土及其原材料的生产、销售(具体生产场地执照另行申办);水泥制品的生产、销售(具体生产场地执照另行申办);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物流服务;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机电设备维修;物业管理;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按深府办函[1994]278号文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 64,162,6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2、律师姓名:胡荣国先生、王成义先生、丁明方先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1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2、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关于增加 2011 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暨 2011 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