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台山川岛“1·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员工违规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6年1月5日14时45分许,江门台山市鸿×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4.3万元。
经调查认定,台山川岛“1·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严重缺失,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缺失,员工违规开展维护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1日,何某荣入职台山市鸿×公司,从事运输车辆司机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接受任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026年1月5日13时40分许,搅拌站日常管理人员陈某明通知何某荣、朱某旋前往搅拌站维修搅拌机,三人骑电动车到达现场后,陈某明安排何某荣与朱某旋协助其切割搅拌机外部螺丝。
涉事搅拌机外景
切割约10分钟后,朱某旋因接电话离开现场,仅剩陈某明与何某荣二人;
外部螺丝切割完成后,陈某明未切断搅拌机电源、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独自钻入搅拌机内部使用风炮机凿搅拌片螺丝,何某荣在搅拌机口处递工具;
陈某明爬出搅拌机后在操作台进行了一次操作,何某荣未看清具体操作过程,随后陈某明再次钻入搅拌机内部作业;
作业期间,陈某明喊话让何某荣帮忙按之前压着的按钮,何某荣完全不熟悉搅拌机按钮功能,且未与陈某明再次确认,仅凭印象按下标有“搅拌”的按钮;
涉事搅拌机操作仪表
14时45分许,搅拌机启动,正在内部作业的陈某明被机械伤害并发出惨叫。何某荣听到后立即联系伍某红及陈某英(鸿×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与伍某红系夫妻),伍某红及陈某英收到消息后立即赶往现场。15时许,陈某英到达现场后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陈某明,男,系台山市鸿×公司搅拌站日常管理人员,负责原料采购、人员管理、设备维修等工作)。
事故直接原因
陈某明作为搅拌站设备维修负责人,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进入搅拌机内部作业时未切断电源、未落实“断电挂牌”措施,还违规指挥无维修经验的运输司机何某荣操作搅拌机,未告知按钮功能也未设现场监护,埋下重大风险隐患。
何某荣未接受相关培训,未核实按钮用途,仅凭印象误按“搅拌”按钮,导致搅拌机意外启动,造成陈某明被机械伤害的结果。
涉事搅拌机搅拌斗,事发前陈某明在此作业
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陈某明,鸿×公司搅拌站日常管理负责人。陈某明与鸿×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英是姐弟关系,受陈某英委托,全权负责搅拌站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其作为搅拌站的管理者和涉事维护作业的实施者,未持电工证上岗、未切断动力源即开展搅拌机维护作业;违规指挥司机何某荣临时跨岗参与维护作业,且上岗前未对何某荣进行教育培训或技术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直接的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人)
陈某英:鸿×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虽委托陈某明对公司搅拌站进行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搅拌机维修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违规开展搅拌机维护作业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经司法机关调查(侦查),未能认定刑事犯罪的,建议由台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个)
鸿×公司:未建立健全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搅拌机维修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持电工证开展搅拌机维护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台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何某荣:鸿×公司司机,负责混凝土运输送货。安全意识淡薄,盲目违章操作搅拌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鸿×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2.川岛镇政府:建议责成川岛镇政府就此次事故所暴露出监管存在疏漏的问题向台山市政府作书面检查,深入剖析原因,总结教训,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预防方案,以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