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获悉,日前,天津市建委、经委和市环保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天津市对外环线以内城区、滨海新区中心区新开工建设的工程禁止现场配置搅拌砂浆。应使用预拌砂浆,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减少大气污染和噪音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建筑施工技术进步。
该通知还对建设工程预算、招投标工程造价、设计中执行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生产供应及市场监控等方面问题做出相关规定,加速促进天津市预拌砂浆的发展。
天津市此次出台的相关规定有四个特点:一是有利于全社会齐抓共管,相互促进。该通知对所涉及工程建设部门责任规定具体,对工程造价预算、招投标定价、设计及审查范围、生产供应企业资质审核、质量监理、市场监控等相关部门分别做出了管理规定。二是坚持以先进的散装运输储存工艺进行管理。该通知强调了生产单位必须使用散装水泥进行加工,运输必须使用密闭散装砂浆运输车,供货必须为施工现场提供散装砂浆移动储存搅拌罐,以防止预拌砂浆袋装化供应现象的发生。三是奖罚措施比较鲜明。该通知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利用工业废弃物,并做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对无视规定继续现场配置搅拌砂浆进行施工的,做出了处罚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做出了可返退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规定。四是强化了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审核认定的监督和综合管理。管理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名录,防止预拌砂浆生产一哄而上,缺乏管理现象发生。并且搞好生产、设计、监理、质量检测等环节预拌砂浆专业知识的培训,做到起步高、管理规范、监控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