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关于加快我市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的通知
郑建〔2007〕6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散装水泥办公室,各水泥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部署,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在农村推广散装水泥的指导意见》(商改字〔2006〕65号),结合《郑州市发展散装水泥“十一五”规划》(郑建〔2006〕136号),现就加快我市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对农村推散工作的宣传力度。
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措施,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农村的城镇化建设,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农民生活质量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目前,我市农村水泥使用量约占全市水泥总量的近40%,但散装水泥使用率不足6%。随着国家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县域经济和中小城镇建设的实施,以及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建设的投入加大,我市农村散装水泥的市场潜力巨大。因此,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散装水泥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提高农民使用散装水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尽职尽责,加强对农村推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建设局、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与协调工作,把加快农村推散工作列为“十一五”期间的重要内容,认真担负起本地区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责任,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资金、技术等扶持措施,提高农村散装水泥的使用量和使用率水平。
各水泥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应抓住机遇,用足用好优惠政策,把开拓农村散装水泥市场当成企业发展的大事来抓,明确主管领导和办事机构,组织相应的人力、物力,尽快占领和巩固农村市场,从而达到农村散装水泥使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双提高。
三、因地制宜,采用适合当地特点的推散模式。
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农村经济条件和水泥市场特点,选择有效地农村推散模式。
(一)“自用+销售”模式。即:各类水泥制品企业,在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同时,向周边乡、村用户进行散装水泥的销售和配送。
(二)“万村千乡”模式。即:根据国家的万村千乡工程体系,利用当地供销社、农资销售点、便民超市等流通资源,建设乡、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点。
(三)“水泥直销”模式。即:以水泥企业为龙头,直接面对各类水泥制品企业和乡、村用户。
(四)“交叉网络”模式。即:不同模式共同使用,形成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交叉网络,覆盖当地农村水泥市场。
除上述模式外,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其他行之有效的农村推散模式。从2007年开始,各县(市、区)每年应当扶持建立3个以上推散网点。到2010年,全市的81个乡、镇全部建立农村推散网点。对县(市、区)建设局、散装水泥办公室扶持建立的推散网点,经市建委组织的考核小组验收合格的,给予1︰1的专项资金设备补贴。对达不到当年推散网点建设数量的,在年度评先中,一票否决。并不得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四、科学规划,认真落实在县(市、区)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目标。
各县(市)、上街区要按照市政府第158号令《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和《郑州市发展散装水泥“十一五”规划》的要求,积极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要学习新郑市已实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成功经验,尽快开展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
“十一五”期间,各县(市)、上街区要全部实现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目标,并逐步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对完成在县(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按照完成年度的先后时间,给予5—10万元的专项资金补助。
五、积极努力,争创省级散装水泥示范县(市)和散装水泥示范点。
各县(市)、上街区要认真学习贯彻河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县城城区和农村使用散装水泥工作的意见》(豫散字〔2006〕16号)文件,对照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县(市)、示范点考核标准及验收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创建省级散装水泥示范县(市)和散装水泥示范点。
对各县(市、区)“十一五”期间被列入省级推散工作示范县(市)的,按照年度先后时间,给予10—20万元的专项资金补助;被列入省级农村散装水泥示范网点的,按照年度先后时间,每个示范点给予3—6万元的专项资金设备配套补贴。
六、加强协调,建立农村推散服务管理体系。
为保证农村推散网络的顺利发展,各县(市、区)建设局、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在加强行业管理的同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开发和运用适合当地农村的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技术设备,逐步建立完善的农村散装水泥市场服务管理体系。对推散网点有关人员要加强指导和培训,帮助推散网点建立符合实际、简便易操作的统计制度。协调水泥企业供货及时、计量准确、运输快捷,对用户开展信息传递、设备租赁及维修、水泥制品代理等服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在销售、运输、储存等方面给农村用户提供方便;地处乡村的各类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包括使用水泥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等)应配备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同时积极为周边农村用户提供用散服务。对水泥企业在完成年度推散计划的同时,积极配合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开展农村推散工作,建立的农村推散网点被市建委组织的考核小组验收合格的,按照年度先后时间,给予2—4万元的专项资金设备补贴,并可返还70%—90%企业上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对没有组织力量积极开展农村推散工作和没有建立农村推散网点的水泥企业,在年度评先中,一票否决。并不得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七、严格考核,确保农村推散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为确保农村推散工作健康协调发展,要建立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制度,奖罚分明,把“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农村推散工作目标落到实处。自2007年起,市建委将组织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等有关人员组成考核验收小组,对各县(市、区)开展的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建立农村推散网点和水泥企业开展农村推散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罚措施,并向全市进行通报。
创建省级农村推散示范县(市)和示范网点的考核验收工作,按照《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县(市)、示范点考核标准及验收办法》(豫散字〔2006〕16号)文件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