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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管理规定:运输车辆撒漏不改将受重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3-09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每日新报
核心提示:天津城市管理规定:运输车辆撒漏不改将受重罚
  运输车辆沿途撒漏是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顽症,这种情况不但严重污染市容环境,还有可能损坏道路引发交通事故。即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对运输车辆沿路泄漏散落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并加大了处罚力度。

  新规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严禁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向施工工地外排放污水或者污泥、在工地围挡外堆放建筑物料或者垃圾以及其他不文明施工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施工单位装运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天津有关规定使用密闭运输车辆,安全密封,不得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

  施工单位不使用密闭运输车辆的,由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根据前述标准予以罚款,并按照市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进行处理,直至停止施工单位参加施工投标活动。

  施工单位运输车辆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除,并按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案例

  2009年9月,蓟县综合执法局第四大队执法人员在燕山西路巡查时,发现一混凝土搅拌车沿途撒漏,严重污染路面。执法人员迅速将其拦截,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违法行为。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严禁运输车辆所载物沿途泄漏和散落”,违反前该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按每平方米处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责令其将沿途散落物料清除干净,恢复了路面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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