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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出台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9-0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山东散装水泥信息网
核心提示:潍坊市出台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实施意见
  为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山东省潍坊市决定,自今年7月起,潍坊市区内玄武街以南、宝通街以北、西环路以东、潍安路以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自2011年7月1日起,上述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使用混凝土、砂浆在10立方米以上的市政、水利等基础设施均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 

  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将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发挥积极作用。袋装水泥不仅在装卸、运输过程中由于纸袋的破损,会给周围环境带来粉尘污染,而且在使用中,由于不断拆袋,造成对空气的污染,另外,以使用袋装水泥为主的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还给周围地区带来噪声污染。如果使用散装水泥,发展预拌混凝土,上述情况基本上不会发生。 

  由于散装水泥巨大的优势,目前,山东省潍坊市中心城区内的建筑工地,多数都在使用散装水泥。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山东省潍坊市政府日前专门出台相关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在中心城区率先实现禁止现场搅拌,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禁现”范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出“禁现”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日期,由建设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为促进使用散装水泥,山东省潍坊市专门规定,在“禁现”区域内,建设单位(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比例达到100%,且按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按实际缴纳专项基金金额的70%返还;使用散装水泥比例达不到100%的,不予返还。其他区域使用散装水泥比例达到90%(含90%)以上,且按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按实际缴纳专项基金金额的70%返还;使用散装水泥比例在70%至90%,且按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按实际缴纳专项基金金额的50%返还;使用散装水泥比例达不到70%的,不予返还。建设单位违反“禁现”规定现场搅拌,或竣工验收后30日内不到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返还手续的,专项基金不予退还,由散装水泥办公室缴同级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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