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金华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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