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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散装水泥办关于第四季度工作重点的指导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0-22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山东省建材网
核心提示:山东省散装水泥办关于第四季度工作重点的指导意见

  今年第四季度是全面完成全年各项任务目标,特别是加快贯彻落实《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省政府令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推广散装水泥的意见的通知》,也是积极配合做好“建材下乡”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开创农村推散工作新局面的重要时期。根据省经信委《关于大力抓好市场开拓确保第四季度工业经济较快发展的通知》(鲁经信外字〔2010〕486号)文件精神,现提出第四季度全省发展散装水泥工作重点:

  1.《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作为我省发展散装水泥的纲领性文件,关系着我省散装水泥工作的长远发展,为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强化散装水泥行业管理,实施“依法治散,以法兴散”战略,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各级散办一定要进一步下大力气宣传好、贯彻好。同时,也要做好明年一季度“检查全省贯彻落实政府令”情况的准备工作。 

  2.加强监督指导和计划调度,确保今年发展散装水泥计划的全面完成。对照全省“宣传贯彻《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座谈会”和上半年“全省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座谈会”的要求,对年初已经明确的任务和全年工作中新增加的一些重点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对未完成或完成不好的,要制定具体的推进计划,采取切实有效举措,狠抓落实,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全年既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3.做好12月上旬召开17市散办主任会议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

  一是总结2010年全省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情况;

  二是制订2011年全省发展散装水泥工作计划;

  各市散办主要汇报一年来的工作开展情况,包括:

  发展散装水泥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宣传贯彻省政府219号令的情况;农村推散情况;“禁现”工作情况;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学习培育推广典型经验情况和加强内部建设情况。

  4.拓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渠道,强化征收和使用管理。认真落实政府令第十八条:“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减免或者批准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或者提高征收标准。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平调或者挪用”的规定。 

  5.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和商务部下发了《关于开展推动建材下乡试点的通知》(建村〔2010〕154号),国家确定将山东、宁夏作为开展推动建材下乡试点省份,根据通知要求,“现阶段,推动建材下乡主要是推动农房建设所需的大宗建材下乡。为保证试点工作效果,在试点期间,建材下乡以推动水泥产品下乡为主。试点省区应鼓励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同时积极探索节能、抗震等其他建材下乡的可行性,积累经验。”通过试点探索各类推动建材下乡的具体措施、操作办法和工作模式,为制定建材下乡政策提供经验。

  各级散办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推广散装水泥的意见的通知》,切实抓住我省作为全国“建材下乡”首批试点省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完善农村散装水泥供应设施设备的建设,按照建设部门的规划,在“建材下乡”试点地区,积极配合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工作,保证所有试点区域实现“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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