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高票获省人大通过,并已颁布施行。这是继湖南省、江西省、福建省、浙江省之后,我国又一部散装水泥地方法规颁布实施。
《条例》是省工信委成立以来所制定的首部地方法规。在全面总结我省散装水泥推广工作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实际,对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科学研究,引进、开发、应用和推广新技术,并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投资项目在核准、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用散装水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铁路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运输实行优先计划、优先配车和优先运输,并做好散装水泥专用罐车、专用集装箱的调度工作。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重点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其中,公路、桥梁、港口、机场、铁路、水利、电站等重点工程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80%以上。此外,《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也做了必要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我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