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自治区国税局对新疆地区石材企业自产的天然石料,包括毛料、荒料、板材等部分产品销售时征收的增值税率进行了调整,可按简易办法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新国税公告[2011]2号),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区内自产石材企业均可享受这一优惠政策。这也是在当前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时期,我办在提高服务效能、增强工作实效上的又一举措。
由于新疆石材企业主要为开采、加工和销售一体化企业,进项税收抵扣很少,且产品主要目标市场又在区外。新疆石材产品销售的增值税率较内地石材产品高,不同的税负和高昂的物流成本费用,使得新疆石材产品在国内工程竞标、市场销售方面显得极为被动,处于竞争劣势。为支持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进一步促进石材产业发展,新疆石材协会就增值税率较高这一情况开展专门调研,收集、了解和整理企业在交税方面的具体情况,及时咨询内地石材协会、企业,向自治区国税局提出“新疆石材企业产品销售计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建议。建议中涵盖了新疆石材工业基本情况、“建筑用石”的解释和有关规范说明,以及新疆石材行业产品销售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建议等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