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将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砂浆写入地方法规,为散装水泥执法监督提供了法规依据,有利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有利于散装水泥的推广,对我省散装水泥的发展将产生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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