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
2、《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
3、《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号)。
三、申请条件(征收对象):
1、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办负责征收的工程除外);
2、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袋装水泥销售的水泥生产企业;
3、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水泥制品生产者等水泥使用单位。
四、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项目:(1)项目立项批文,(2)中标通知书或发承包通知书,(3)工程材料预算书,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审查;
2、水泥企业:袋装水泥每月销售总量报表;
3、水泥制品生产者等水泥使用单位:上年度袋装水泥用量统计报表。
五、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核算金额—›申请单位缴款入财政专户—›开具《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凭证》
六、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承诺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
(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预字[1999]62号);
(2)《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桂财综[2002]52号);
(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32号)。
2.收费标准:
(1)建设单位、水泥制品生产者等水泥使用单位每购进使用一吨袋装水泥征收专项资金3元; (2)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元。
八、窗口权限:
1、受理申报;
2、核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金额;
3、告知缴纳、核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相关事项;
4、为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开具广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和《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