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经信委印发《关于做好实施<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有关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规范江苏省散装水泥行政执法工作,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廉洁、高效,保障《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为江苏省下一步的执法工作提供了政策性依据。
今年是《条例》实施的第一年,贯彻好、实施好《条例》十分重要。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积极行动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备案或确认,积极开展执法培训,强化对《条例》精神的学习,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做好理论准备。同时,省办也加强引导,今年7月组织省辖市及部分县级散办主任赴浙赣两省考察学习,就执法程序、法律文书制作、执法技巧、证据收集等方面进行学习和交流。《条例》颁布至今各市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逐步有序开展执法工作。但各市在执法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例如对《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是否属于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处罚范围仍有疑惑、个别市要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法律授予的权力进行转委托、对于处罚和听证等程序中的某些环节把握不准、此外,各市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感到无法、无规可依,这一方面增大了散办工作难度,另一方面可能出现错误使用自由裁量权,导致执法存在问题的可能。7月的调研中,浙江省以商务厅名义下发的实施办法对我们启发很大,办法中包含执法中需要明确的和需要依据的条款,进一步规范了散装水泥行政执法工作。
为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和《条例》相关内容的规定,我办起草了《关于做好实施<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有关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期间征询南京、扬州、盐城等多个市的意见并与南京市法制办进行座谈交流,还专门举行专家论证会,在各方建议基础上最终定稿并由经信委印发,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通知》主要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是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实施的处罚的范围,包括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具体情形;二是处罚管辖权的归属,包括处罚的管辖层级及不得转委托的规定;三是处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四是处罚标准,包括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具体标准,违反《条例》不同情形下的处罚额;五是处罚执行问题,包括罚款缴纳和强制执行的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