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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杭州市散装水泥“行政执法年”活动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07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杭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核心提示:关于开展杭州市散装水泥“行政执法年”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市)散办: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散办[2011]4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依法健康有序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在2012年开展散装水泥“行政执法年”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加大对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深入贯彻《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强化执法监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组织领导
 
  将行政执法工作做为全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部门具体抓,成立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罗刚

  组员:李力波、方明玉、于春元、方伟民、徐建明、吴水良、徐连根、姚一美、许琼莲、谢沛云、朱政。

  三、执法及安排

  散装水泥“行政执法年”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月份):各区、县(市)散办制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上报市散办,市散办对各区、县(市)散办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和制度的制定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阶段(3-10月份):各区、县(市)散办按照指定的计划进行检查,主要内容是:1、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2、水泥生产企业专项资金征收情况;3、专用车辆驾驶技能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及车辆GPS行驶记录装置使用情况。并对检查中所存在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将检查和处理结果按月报市散办。市散办根据各区、县(市)散办查处情况进行抽查,根据抽查结果,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各区、县(市)散办对其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阶段(11-12月份):各区、县(市)散办将全年行政执法的档案材料整理备查,并对全年执法工作进行总结,上报市散办。

  四、执法内容

  执法检查的内容。按照《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重点检查。

  五、执法要求

  1、认真执行行政执法计划。要按照计划认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保证计划的严肃性,看实情,不打招呼,深入基层和使用的第一现场,努力做到执法到位。

  2、正确履行职责。执法人员实施检查任务时,必须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遵守行政执法法定程序。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纠正,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

  六、考核办法

  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各区、县(市)散办每月执法少于2次的,年终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有行政处罚成功案例的在全年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给予加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有遵守法定程序,造成败诉的,全年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定为不合格。

2012年度杭州市散办行政执法抽查工作计划表

时   间
抽查对象
抽 查 内 容
2月份
各区、县(市)
执法工作计划制定情况和行政执法制度制定情况。
3月份
余 杭
自查情况、根据《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进行重点抽查。
4月份
萧 山
自查情况、根据《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进行重点抽查。
5月份
富 阳
自查情况、根据《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进行重点抽查。
6月份
建 德
自查情况、根据《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进行重点抽查。
7月份
临 安
自查情况、根据《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进行重点抽查。
8月份
桐 庐
自查情况、根据《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进行重点抽查。
9月份
淳 安
自查情况、根据《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进行重点抽查。
10月份
下 沙
自查情况、根据《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进行重点抽查。
11-12月份
各区、县(市)
全年行政执法的档案材料整理归档,进行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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