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散办: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散办[2011]4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依法健康有序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在2012年开展散装水泥“行政执法年”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加大对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深入贯彻《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强化执法监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组织领导
将行政执法工作做为全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部门具体抓,成立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罗刚
组员:李力波、方明玉、于春元、方伟民、徐建明、吴水良、徐连根、姚一美、许琼莲、谢沛云、朱政。
三、执法及安排
散装水泥“行政执法年”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月份):各区、县(市)散办制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上报市散办,市散办对各区、县(市)散办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和制度的制定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阶段(3-10月份):各区、县(市)散办按照指定的计划进行检查,主要内容是:1、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2、水泥生产企业专项资金征收情况;3、专用车辆驾驶技能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及车辆GPS行驶记录装置使用情况。并对检查中所存在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将检查和处理结果按月报市散办。市散办根据各区、县(市)散办查处情况进行抽查,根据抽查结果,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各区、县(市)散办对其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阶段(11-12月份):各区、县(市)散办将全年行政执法的档案材料整理备查,并对全年执法工作进行总结,上报市散办。
四、执法内容
执法检查的内容。按照《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重点检查。
五、执法要求
1、认真执行行政执法计划。要按照计划认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保证计划的严肃性,看实情,不打招呼,深入基层和使用的第一现场,努力做到执法到位。
2、正确履行职责。执法人员实施检查任务时,必须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遵守行政执法法定程序。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纠正,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
六、考核办法
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各区、县(市)散办每月执法少于2次的,年终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有行政处罚成功案例的在全年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给予加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有遵守法定程序,造成败诉的,全年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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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抽查对象 |
抽 查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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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份 |
各区、县(市) |
执法工作计划制定情况和行政执法制度制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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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份 |
余 杭 |
自查情况、根据《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进行重点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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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份 |
萧 山 |
自查情况、根据《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进行重点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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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 |
富 阳 |
自查情况、根据《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进行重点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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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份 |
建 德 |
自查情况、根据《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进行重点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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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份 |
临 安 |
自查情况、根据《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进行重点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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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份 |
桐 庐 |
自查情况、根据《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进行重点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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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份 |
淳 安 |
自查情况、根据《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进行重点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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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份 |
下 沙 |
自查情况、根据《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进行重点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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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月份 |
各区、县(市) |
全年行政执法的档案材料整理归档,进行工作总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