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最大的工程机械生产商之一、世界500强企业卡特彼勒公司,由于自己的“C”图形商标被浙江的一家滤清器公司擅自生产和销售,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根据《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企业排名,卡特彼勒公司2006年名列第159位。2005年4月8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查获浙江瑞安市长生滤清器有限公司申报出口到叙利亚的滤清器100箱,该批滤清器上使用了“for caterpillar”文字和卡特彼勒公司“C”图形标识,价值4166美元。
卡特彼勒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长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瑞安长生公司在其生产的滤清器显著位置以较大的字体突出使用“for caterpillar”文字,同时又未以相应方式如实表述产品来源,这种使用方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该产品的来源与“caterpillar”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本案所涉滤清器作为发动机的零部件,与发动机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告已经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鉴于该批滤清器并未出口,其利润无从产生,也未对卡特彼勒公司的市场份额产生影响,因此经济损失的后果尚未发生,故赔偿范围仅限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