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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凝土企业发生机械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8-06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互助土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核心提示:8月4日,互助土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发布《海东建祥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5·11”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8月4日,互助土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发布《海东建祥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5·11”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显示,2026年5月11日14时30分,海东建祥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洗沙厂在滚筒筛检维修作业中发生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经调查认定:海东建祥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5·11”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5月11日,现场管理人员海玉龙在日常设备巡检工作中,发现洗沙设备滚筒筛筛网破损严重,设备已无法满足安全生产作业标准,需立即停机检修更换。海玉龙随即将设备破损情 况上报项目相关负责人林木荣,经审批同意停机作业后,于当日13时30分组织辅助作业人员海永其、专职安全员海玉荣抵达设备检修平台,开展滚筒筛筛网更换专项作业。


作业前,按照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动火作业票。本次作业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现场管理人员海玉龙持有有效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证书,全程负责本次作业的电焊操作;专职安全员海玉荣驻守作业现场,全程实施旁站安全监护;海永其负责筛网拆卸、辅助配合等作业工作。作业前已完成设备停电、挂牌等安全前置操作,但未落实设备上锁防护措施。


各项作业准备工作完成后,13时40分,滚筒筛筛网拆除及检修作业正式启动。作业开展后,海玉龙进入滚筒筛内部开展切割作业,海永其在滚筒筛边缘配合开展螺丝拆卸作业,海玉荣在检修平台全程监护现场作业安全。


14时许,专职安全员海玉荣因取用作业工具钢钎,临时前往库房,短暂脱离作业监护现场。14时10分左右,为提高螺丝拆卸效率、加快作业 进度,海永其自行前往工具房领取电动扳手辅助作业。领取工具返回作业区域后,海永其从检修平台下行至滚筒筛的过程中,踩踏于滚筒筛设备表面。因作业现场积存大量泥沙,其鞋底附着泥沙导致防滑性不足,脚下突发打滑、身体瞬间失衡,身体不慎触碰滚筒筛设备。


受人体触碰惯性作用力影响,滚筒筛发生转动,导致海永其被卷入滚筒筛与设备箱体的夹缝位置,身体遭受设备 挤压后滑落至滚筒筛低洼区域,持续被设备部件挤压,无法自主脱困。此时,正在滚筒筛内部开展筛片焊接作业的海玉龙,察觉滚筒筛突发半圈转动,随即发现海永其被困于筛网底部,第一时间大声呼救,启动现场救援。


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海东市海东工业园区海东建祥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洗沙厂生产区西侧滚筒筛工段。事故发生后,洗沙厂第一时间停止所有生产作业,安排专人保护现场,除为抢救死者所必需的移动操作外,未对滚筒筛及周边相关设备进行任何调整、拆卸或修复,无关人员已全部清离现场。


该厂区整体坐北朝南,滚筒筛工段位于厂区西部区域,北邻原料堆场,南邻工棚南墙,工段南侧依次分布洗沙机及沉淀池,西侧紧邻厂区围墙及排水沟。滚筒筛工段为工棚内作业区域,地面采用混凝土硬化处理,表面残留积水及泥沙,未发现明显油污痕迹。


经现场测量,滚筒筛基本参数如下:筛筒长度3.76m,筛筒直径1.8m(进料端高于出料端),筛筒距地面高度3.8m;筛筒材质为Q235B钢板与钢丝筛网组合结构;巡检平台设置于箱体上沿下方1.25m处;设备驱动方式为“电动机→减速机→皮带传动”。滚筒筛两侧装配圆弧形铁板(板厚4mm),铁板与滚筒之间存在夹隙,其中机体西侧中间位置的夹隙宽度为0.2m。


电动机与减速机之间的联轴器已安装防护罩,经检查防护罩完好无损;但减速机输出链轮与滚筒大齿圈之间的链条 传动部位未设置任何防护罩或防护网,链条完全裸露在外,操作人员站立时可直接触及。


此外,滚筒两侧圆弧铁板外侧未设置防护栏或防护网,人员站立于地面或维修平台时,身体任何部位均可直接接触到滚筒与铁板之间的缝隙。


现有传动防护罩采用普通六角螺栓固定,可通过普通扳手拆卸,未设置“需专用工具开启”的连锁防护装置;滚筒筛机架上未张贴“当心机械伤人”等基础安全警示标贴,滚筒两侧缝隙附近及链条传动关键部位,亦未设置“禁止将手伸入”“运转中严禁维修”等针对性警示标识。


总电源柜位于滚筒筛西侧5m处的独立配电房内,配电房铁门未上锁;配电柜内总断路器处于断开状态,分路开关中滚筒筛控制回路开关同样为断开状态。现场控制箱安装于配电房二层西墙处,控制箱外侧已悬挂“检修中、禁止合闸”的临时警示挂牌。滚筒内距入料口1.1m处发现一把铁锤、一把长度1.5m的钢钎及两根电焊条,距入料口3.06m处发现一个布帽檐;现场未设置针对性安全防护设施,滚筒筛未采取任何制动锁定措施。


据洗沙场现场管理者、目击者海玉龙描述,死者被发现时,全身已卷入滚筒底部,位置距入料口2.85m;因死者被抢救出后即刻送往医院,具体卷入姿态未能详细描述。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海永其,男,藏族,现年42岁,系青海东建祥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技工(主要负责砂石筛分、装卸、清理、设备辅助操作),身份证号为 632125*******,系西宁市湟源县和平 乡下拉雾台村人。


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5月11日18时35分,县应急局值班室接海东建祥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电话报告,称我公司在检 修设备(振动筛)时海永琪从设备坠落受伤,后立即送往高铁新 区医院救治。接到报告后,县应急组织高寨街道、公安等部门赶 赴现场处置。并按规定向互助县人民政府和海东市市应急管理局 上报了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海玉龙立即向吴奇凡及相关负责人上报情况。吴奇凡与负责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工作。14时24分左右,吴奇凡安排装载机司机施生章分别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9消防救援电话,请求专业救援力量到场处置。经现场多方协同施救,于当日14时40分左右成功将被困受伤的海永其救出,并在15时左右送往海东高铁医院进行紧急抢救治疗。最终,海永其因伤情 过重,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2026年5月11日19时22分被正式宣布临床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预评估。从事故应急处置总体情况看,县应急局、县公安局、高寨街道及时赶到事发现场进行处置,县应急管理局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公司暂停洗沙厂作 业活动,没有造成次生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维修作业未设置防护栏杆,设备虽处于停运状态但未锁定制动,部件仍可灵活转动。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贪图便利,违规从检修平台下至滚筒筛处,不慎打滑触碰滚 筒筛转动,被卷入滚筒筛与箱体缝隙挤压受伤。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制度不健全。未制定滚筒筛操作规程、检维修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培训考核不健全。


2.检维修违规作业。维修作业时未开展技术交底、未办理工作票、无维修方案、无专人全程监护。


3.培训不到位。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不合格(培训时间3小时),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海永其未接受滚筒筛维修专项培训。


4.违规复工复产。未执行应急管理局整改指令,边整改边开工。


5.安全投入不足。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安全防护与警示设 施缺失。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验、询问有关人,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 灾害等因素。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海永其。海东建祥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技工,主要负责砂石筛分、装卸、清理、设备辅助操作,安全意识淡薄,在维修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 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吴奇凡。海东建祥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实际控 制人),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建议由互助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3.林木荣。海东建祥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或参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互助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4.海玉龙。海东建祥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洗沙厂现场负责人,未制止违章作业,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的规定,建议由互助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5.海玉荣。海东建祥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未带队隐患排查、未履行日常检查与隐患管控法定职责,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七)项规定,建议由互助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是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海东建祥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缺失及不规范,设备检维修安全管理严重失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法违规,用工及安全保险缴纳 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未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应急管理工作未依法落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第 八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事故的建议由互助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建议由互助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理。


(三)追究刑事责任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核查研判,本起事故系死者自身安全防范意识缺失,违规作业直接引发,其个人行为是事故发生主要诱因。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量,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不予追究安全生产领域刑事责任。


(四)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1.海东工业园区环安局。依法履行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职责,但对涉事企业管理不严格,建议不再追究行业监管责任,向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出书面检查。


2.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履行了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职责,建议不再追究安全生产主管责任。


3.高寨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了属地监管责任,建议不再追究属地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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