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7日召开的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的决定》提交会议审查批准。
据悉,此次条例修改,扩大了袋装水泥现场配置、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禁止使用范围;增设了设计、监理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配制、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在法律责任方面,新增条款规定,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责任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