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青政发〔2012〕36号,以下简称市政府《通告》),扎实推进规划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使用预拌砂浆(以下简称城市“禁现”)的各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
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减少粉尘排放,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为建设宜居幸福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保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低碳经济城市的高度,加快推进城市“禁现”工作。
二、组织管理
市城乡建设委督导全市城市“禁现”工作,通报组织实施情况。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城市“禁现”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禁现”生产、流通、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三、明确职责
(一)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禁现”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好预拌砂浆使用环节的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通告》规定。
1、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按照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编制。招标人应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中要求使用预拌砂浆报价。
2、预拌砂浆进场前,建设(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核查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预拌商品砂浆专业资质)》、《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并核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产品质量验证材料。
施工现场必须坚持进场产品“先验后用”的原则,严格实行见证送样制度,经具备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复检,未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砂浆产品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3、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产品进场验收、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对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理。
4、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市政府《通告》等规定,加强对预拌砂浆现场使用管理和质量控制,施工现场不得堆放砂(含机制砂)、袋装水泥等建筑材料。
(二)规划设计管理部门应督促设计单位依据设计规范和相关预拌砂浆产品标准设计选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于送审的设计文件,应当对预拌砂浆适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审查意见,并要求改正。
(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建立行业监管机制,做好预拌砂浆生产和流通环节监管工作。
1、编制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在市政府《通告》有效期内实行预拌砂浆建厂预审和产能总量控制,建立市场准入机制,确保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2、督导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生产企业产品的质量跟踪和监督检查。
3、建设城市“禁现”数据化管理平台;完善散装物流体系建设,提高散装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及时统计并发布预拌砂浆产业市场指导价格和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完善预拌砂浆产品备案制度,产品销售实行合同化管理。
四、加强监管
(一)各类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禁现”区域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对违规现场搅拌砂浆和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依据省政府第219号令第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计入企业不良记录予以诚信扣分。
(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预拌砂浆企业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实验检测、降低产品质量、低质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生产企业,公示其不良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
(三)工程建设按规定足额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单位可在规定时限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供该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预算、决算资料和标准税务发票,申请退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后,按比例退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拌砂浆等散装水泥使用量明显低于工程预算使用量,散装使用率低于70%的,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返,并依据省政府第219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四)外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入青信用登记,并按规定取得《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预拌商品砂浆专业资质)》、《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所销售的预拌砂浆产品散装率必须达到7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