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混凝土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企业情况 » 正文

中联重科: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19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转自东方财富网  作者:东方财富网
核心提示:中联重科: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朱玉栓、李强出席公司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7年10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互联网。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07年11月16日在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公司二楼多功能会议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詹纯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41882.569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5.07%。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朱玉栓
李 强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企业

©2006-2016 混凝土网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100号国际设计中心12楼 服务热线:021-65983162

备案号: 沪ICP备09002744号-2 技术支持:上海砼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