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24)日从成都中院获悉,一起由境外公司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在该院审结。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法国拉法基集团建材有限公司将赔偿全球最大水泥生产商法国拉法基集团经济损失30万元,并停止授权成都某石膏新型建材公司使用拉法基品牌,成都某建材经营部业主赵某则被判决停止销售标有拉法基字样的石膏板产品。
拉法基公司诉称,他们1993年起进入中国市场,至今已先后成立了26家独资或合资公司,并授权这些公司使用上述商标。但在2006年8月,其公司在成都等地的市场上,发现大量由被告建材公司授权,新型建材公司生产,赵某销售的“拉法基纸面石膏板”,这些产品不仅突出使用“拉法基”商标及“LFJGTJZ”标识,而且标注了“法国拉法基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授权”的字样,极易使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因此,诉请法院在认定其上述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基础上,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
法院审理查明,建材公司是于2005年9月20日在香港注册成立,而法国拉法基则创建于1833年法国巴黎。法院认为,被告建材公司、赵某分别具有不正当竞争以及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拉法基公司被侵权所受损失及因被告侵权所得的利益无法查清,故法院综合考虑建材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及范围、时间,认为拉法基公司要求其赔偿30万元的主张及其他相关要求合理,予以支持,而侵权责任的承担不宜适用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主张则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