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及超高层建筑定义
根据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3.1条规定:
1、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为高层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24米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国际上一般把高度超过30层或100m以上的高楼称之为超高层建筑。
一些超高层案例
深圳京基100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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