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环保主阵地,当好生态主力军。”近日,记者从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环保局获悉,通江一企业的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通江县环保部门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同时,被处以罚款5万元。
据了解,2017年11月16日上午,通江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位于诺江镇城村二社的通江某企业的混凝土搅拌站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搅拌站靠河边的山坡上倾倒有混凝土生产废渣,并在该搅拌站的水泥罐体下地面沉积有生产废水和撒落的混凝土留下的痕迹。当日(16)下午,通江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对其立案,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经查,该企业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2017年11月7日,其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致使在生产时将其生产废渣直接倾倒至靠河边的山坡上。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18年1月2日,通江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其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同时,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