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告知书,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及会员单位江苏华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因涉嫌垄断协议被处罚。
经查:2019年5月5日,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及会员单位商量混凝土调价并起草《市区混凝土价格调整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近期,市区生产混凝土的原材料来源紧张,价格上涨,特别是石子每吨上涨了15元、江沙每吨上涨了50元、水泥每吨上涨了30元、粉煤灰每吨上涨了40元。为了适应市场价格的变化,经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决定,对混凝土市场价格进行必要的调整:自2019年5月6日起,市区C30普通混凝土的售价,一律在原销售价的基础上,每方混凝土价格上调35元;其它等级标号混凝土的价格作相应调整。希望各会员单位接此通知后,尽快与用户对接,做好解释工作,实现价格调整到位。5月5日,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将通知发到了混凝土企业会员微信群,混凝土企业会员如同意价格调整,就于5月6日到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在调价通知上盖章确认。5月6日,当事人在调价通知上盖了公章。经查当事人没有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
混凝土行业协会会员企业,属于经营同种业务的独立经营者,相互之间在区域市场内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当事人参与具有竞争关系的会员企业达成“市区混凝土价格调整通知”,客观上限制了混凝土区域市场的竞争,属于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禁止的“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当事人参与会员企业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不属于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不应得到豁免。根据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没有实施与有关企业达成的垄断协议,应当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当事人涉嫌违反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配合调查,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接受询问,按时提供调查所需材料。结合本案情节和实际,依据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