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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员企业协商联合涨价!混凝土行业协会被罚5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3-18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澎湃新闻
核心提示:因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于2月3日被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处罚。

因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于2月3日被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处罚。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3月17日公布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5月6日,宿迁市混凝土企业联合涨价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公众号传播,在行业内以及下游市场中产生较大影响。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获取线索后,自2019年5月7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涉案行业协会和混凝土企业开展反垄断调查。2025年9月15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查明的违法事实为:2019年5月5日,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与其会员单位协商,制订《市区混凝土价格调整通知》,明确“对混凝土市场价格进行必要的调整:自2019年5月6日起,市区C30普通混凝土的售价,一律在原销售价的基础上,每方混凝土价格上调35元;其它等级标号混凝土的价格作相应调整。希望各会员单位接此通知后,尽快与用户对接,做好解释工作,实现价格调整到位。”


同日,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将价格调整通知发至会员企业微信群,约定同意价格调整的会员企业,于5月6日到协会对价格调整通知盖章确认。经查, 17家会员企业对调价通知予以签章确认。


处罚决定书指出,本案的涉案单位为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和宿迁市其他17家混凝土经营企业,17家企业的经营范围均包括混凝土销售,且均在宿迁市经营混凝土,相互之间在区域市场内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会员企业达成价格调整协议,客观上限制了混凝土区域市场的竞争,属于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禁止的“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业协会,应当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公平竞争,守法经营,其组织会员企业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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