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由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双方共同决定。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质量负责,施工企业应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养护质量负责。一旦预拌混凝土出现了质量问题,尤其是强度问题时,就需要划分双方的质量责任。
目前确定混凝土强度通常采用两种检测手段,一种是通过检测留置的混凝土试件强度,包括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作为检验评定的依据;另一种是通过现场实体强度检测,包括非破损法和破损法,非破损法常用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等,破损法常用钻芯法,作为强度推定和处理的依据。
预拌混凝土在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时均应留置混凝土试件。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件应在搅拌地点采取,由生产企业制作,自行标准养护、试压,作为企业产品出厂的质量证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采取,在业主或监理单位见证人员见证下,有生产企业人员参加,由施工单位制作,并在业主或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委托标准养护、试压,其结果用于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从2002年4月1日起,为了检验重要结构部位的实体强度,施工单位还应根据需要在制作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件时,同时制作相应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并按规定同条件养护至龄期,送至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试压,作为结构实体检验的依据。
目前在预拌混凝土的强度检验中,常见几种情形需进行质量责任的划分,分述如下:
一是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现场实体强度检验结果满足设计要求。此种情况多数是由于试件制作时取样不具备代表性,成型不规范,或试件的标准养护不充分,造成试件强度偏低。这种情况下,因再检验造成的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等损失,应由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
二是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和现场实体强度检验结果均达不到设计要求。此种情况下混凝土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的可能性较大,若施工过程中混凝土的浇筑、养护均无异常,且结构自身混凝土的外观良好,生产企业应对质量问题负主要责任。当施工企业在试件制作、养护和混凝土浇筑、养护过程中均存在不良问题时,也可能出现此种情况。此时生产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混凝土的生产和运输过程严格按有关要求实施,无不良质量行为,否则应与施工企业共同承担责任。
三是交货检验和实体检验的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达到设计要求,但现场采用非破损法或破损法检测结构混凝土强度,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此时应分为两种情况分别加以分析,一种可能是混凝土本身强度符合要求,和试件反映的质量一致,但由于施工过程中浇筑不善、养护不充分,造成实体强度不足,施工企业应负主要责任。另一种可能是混凝土本身强度不足,而施工企业在制作试件时,由于取样不具备代表性,造成了试件强度偏高,此时施工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混凝土的浇筑和养护过程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无违规操作现象,否则应与生产企业共同承担责任。
四是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件与同条件养护的试件抗压强度结果相悖,前者达到而后者没有达到设计要求,或前者没有达到而后者达到了设计要求。此种情况应进行现场实体强度检测,混凝土的质量以现场实体检测结果认定。双方的责任划分和前述情况相似。
目前由于预拌混凝土市场竞争激烈,形成了买方市场的格局,混凝土质量问题一般均由生产企业承担,这样就大大降低了施工企业对混凝土质量的责任感,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因此明确生产、施工双方的质量责任,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重视混凝土的施工过程控制和混凝土试件的制作质量,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