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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转变执行思路 混凝土替代案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8-27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转自建筑时报  作者:建筑时报
核心提示:[苏]转变执行思路 混凝土替代案款

    不久前,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面对一起陷入僵局的执行案件时,及时、耐心细致地做工作,最终让等价混凝土替代需执行的工程款,使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今年3月底,高淳法院受理了一起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货款纠纷案件,执行标的150余万元。高淳法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申请执行公司(下称乙公司)发出限期履行执行通知书,但因乙公司正在改制,办公楼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正处评估拍卖阶段,暂时无法履行。后经执行人员的多方调查得知,某建筑材料公司尚欠乙公司三、四百万工程款,这一线索的得知着实让执行人员兴奋,然而接下来的情况却让执行工作再次陷入僵局。

     因乙公司未能提供全部工程款决算资料,建筑公司不同意结算清偿,且乙公司原负责该项工程的项目经理下落不明,部分决算材料一时间无法提供。可是若该建筑材料公司不协助本案执行,执行工作就得中止。

     面对此种情况,执行人员认真分析案情,理出执行工作要点,及时转变执行思路,提出了将协助执行内容由给付工程款变更为给付同等价值的由建筑材料公司生产的混凝土的办案思路。

     申请方刚开始不愿接受该方案,认为自己是一般贸易公司,要一百多万的混凝土不好处理,经执行人员的耐心讲解及多次组织三方进行协商后,申请方终于接受了该方案,并互相达成协议,由乙公司向建筑材料公司出具相关款项凭证,建筑材料公司直接向申请执行方支付与申请款150余万元等值的混凝土。该案执行思路的兑现使三方都获得了较大的利益,申请方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乙公司摆脱了两个款项的纠纷,建筑材料公司产品得以大额销售,因此,三方对高淳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了极大的满意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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