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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陕西省将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0-15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省建设厅
核心提示:省建设厅:陕西省将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陕西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采取措施,强化对辖区内实施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及其检测行为监管与管理的力度,对于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此举旨在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检测行为结果与工程质量的责任,规范和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整体水平,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措施一:明确工程建设单位在检测中的主导地位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由建设单位进行委托,并根据检测内容签订检测合同。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严格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检测项目及参数》(试行)规定的内容进行委托检测,不得将一项检测业务拆分给多家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措施二:落实见证取样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精神,全省从事建筑原材料、构(配)件试件(样)的制作及见证取样送检的人员应按标准程序严格做到见证取样。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对不符合见证取样人员资格、程序要求的试件(样)一律拒收,并将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监督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措施三: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行为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作为检测活动的主体,应规范自身检测行为,强化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人员素质,严格按照《办法》、《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检测工作。一是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对检测工作负全责;二是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三是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将检测结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报告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四是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地基基础工程进行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和既有建筑物结构、使用功能、安全可靠性综合检测、评估、鉴定前,应对建设单位的委托检测内容与工程实际和规范标准进行核对,并制定检测方案,在经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在监理、施工各方的全程见证下,按检测方案检测。五是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中的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和既有建筑物结构、使用功能、安全可靠性综合检测、评估鉴定专项检测项目,检测单位应按要求在检测前一个工作日向省总站进行告知,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按相关规定在省总站进行备案。六是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七是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措施四:逐步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档案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档案是对检测机构资质年检、扩项及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信用档案,主要包括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的业绩、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不良行为记录等。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信用档案将由省总站统一建立,并进行管理。对检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和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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