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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2-26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证券时报
核心提示: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日期:2010年2月25日上午10:30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建伦

  4、会议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河北东路1256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6名,共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4,385,841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9.86%。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赵旭东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表决情况

  会议以计名投票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涉及担保总计为108,888.1419万元,其中本公司为子公司贷款担保85,870.1419万元;子公司之间的互保10,500万元;子公司对本公司提供贷款担保12,518万元。

  (一)、为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2010年本公司为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短期借款12,520.1419万元及5,000万元综合授信共计17,520.1419万元提供担保。

  1、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及子公司转贷贷款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二)、为宜兴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

  2009年度本公司为宜兴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3,000万元,其中贷款余额为12,000万元,2010年该公司上述贷款及综合授信到期;此外需变更担保单位担保的贷款3,000万元(无锡新恒来水泥有限公司、宜兴市金长城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担保的在中国银行宜兴支行的短期借款3,000万元将要到期转贷,原担保单位不再提供担保),以上共计16,000万元。本公司拟为其上述银行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

  1、宜兴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转贷贷款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2、宜兴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转换担保单位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三)、为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2009年度本公司为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85,886万元,其中担保长期借款12,000万元,担保短期借款32,400万元,剩余41,486万元授信额度未使用。

  2010年该公司短期担保借款32,400万元将要转贷,剩余未使用授信额度中有13,986万元将要到期,需继续提供担保金额46,386万元。本公司将其中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3,486万元授信担保额在2010年到期后变更为3,000万元。本公司为其2010年度将要到期的银行贷款及授信45,900万元提供担保。

  1、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及子公司转贷贷款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四)、为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

  2009年度本公司为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山多浪)提供担保余额4,450万元,2010年该公司短期担保借款4,450万元将要转贷;另外,天山多浪2009年归还中行阿克苏地区分行2000万元短期借款将在2010年继续贷回,原担保单位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提供担保,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上述银行贷款共计6,450万元由本公司提供担保,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五)、由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的担保

  2009年度本公司子公司阿克苏天山多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综合授信7,500万元提供担保,为本公司及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流动资金贷款5,018万元提供担保,2010年上述综合授信及贷款将要到期,继续提供担保,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六)、2010年子公司之间需相互提供担保10,500万元,明细如下:

  以下贷款或授信2010年到期后继续由后注担保方提供担保

  单位:万元

  该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24,385,841股,经表决,同意为124,385,841 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为0股;弃权为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赵旭东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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