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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近日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4-20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赣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
核心提示:《上犹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近日出台
  为认真贯彻《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保护和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加快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近日,江西省上犹县出台了《上犹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上犹县行政区域内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适用范围、组织实施、生产销售、专项资金征收管理、返退、奖励、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

  上犹县经贸委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上犹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规定:1、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市、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的要求。

  2、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按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自2010年10月1日起,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码头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4、凡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县建设局把好前置审批关,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预概算、结算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用量。购买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合同应注明供应价格、数量、设计标号、供应时间、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验收条款、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对未签订供需合同的,县建设局不予办理报建手续,财政拒付建设工程款,并将该合同报县散预办备案。
  
  5、对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违反本办法的,由县经贸委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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