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德清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官司并不复杂,但执行起来难度却不小,被告不仅远在山东,而且还是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铁公司)。不过,德清县法院仅仅用了七天就将470多万执行款执行到位。
2010年3月,中铁某公司在施工沪杭铁路客运专线期间向德清县一化工企业购买了混凝土外加剂产品,价值497多万元。工程结束后,约定的付款期限也到了,但中铁某公司分文未付。2011年4月8日,德清县的化工企业将中铁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请法院判令其立即支付上述货款,赔偿经济损失29479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受理案件后,6月3日,在德清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中铁某公司欠原告的货款4970312.52元,分6月30日前,7月30日前以及8月3日前分三次付清。但一审判决后,中铁某公司并未按调解书履行,因此这家化工企业向法院申请执行。
7月23日,承办法官千里奔波赶赴山东,找到中铁某公司法人进行了谈话,对方称账户上没钱无法支付。但承办法官并没有因为一句搪塞而放弃,第二天在当地税务局、工商局和银行展开调查后,发现该公司账户有足够的钱来支付货款,因此决定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挖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