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四平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四平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定的通知》(四政办发〔2013〕40号),这是四平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重要文件支持。
《通知》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四平市市区以环城路为界,环城路以内为“禁现”区域。“禁现”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使用具有资质的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预拌混凝土。
《通知》要求,如存在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供应、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150立方米以下、施工现场30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以上特殊情形,可以允许现场搅拌混凝土,但应当在使用前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