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省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要求,徐州市分别被国家和省列入第三批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城市名单。为此,市发改委通过书面征询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了经信委、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国税局和质监局等部门意见建议,制定了《徐州市城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办法》(审议稿),并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批准。待批准形文下发后,拟将在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