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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布大气十条实施方案 停批水泥项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21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转载
核心提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近日印发。《方案》提出了今后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明确了11方面49项重点工作任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近日印发。《方案》提出了今后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明确了11方面49项重点工作任务。


《方案》明确,到2017年,实现全疆城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其中乌鲁木齐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力争再用5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为达成这一目标,新疆将重点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城市面源污染、扬尘污染以及移动源污染进行综合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在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方面,《方案》要求,全区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石油炼制企业、有色金属冶炼和焦化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所有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日产熟料2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方案》要求,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全区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2017年年底前完成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依法关停城市周边无证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2015年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治。


分区控制是《方案》的一大特点。《方案》要求,持续做好乌鲁木齐区域(乌鲁木齐市、昌吉市、阜康市、五家渠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并在奎屯―独山子―乌苏区域、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库尔勒市分别设立自治区级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


对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方案》明确,根据全区和各城市功能定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准入政策。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十二五”期间,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建项目,严格控制多晶硅、聚氯乙烯等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


《方案》明确,要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环评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方案》提出,自治区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实现环境气象监测信息共享,联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今年年底前,完成自治区级和乌鲁木齐市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其他重点区域要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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