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这是继湖南、江西、浙江之后,全国第四个制定并出台发展散装水泥地方性法规的省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2001年,福建省出台了《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简称省政府69号令),政府令的颁布有力地促进了福建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不断发展,特别是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若干意见》的决定,福建省散装水泥事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市场对散装水泥需求量不断扩大,通过立法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势在必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已成为全社会共识。2008年8月,福建省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条理(草案)》,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将散装水泥立法工作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并于今年3月正式启动。《条例(草案)》审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法工委委员及有关业务处人员先后赴湖南、河南、广西、贵州等省开展立法调研,积极借鉴兄弟省市散装水泥立法工作先进经验;还深入全省各地参观混凝土有限公司、搅拌站、预拌混凝土等生产施工企业;并在福州、莆田、三明等地市召开多场省直有关部门立法论证会、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有关企业立法座谈会,通过广泛调研听取意见,集思广益,完善条款内容。
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陈震宙关于《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5日下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草案)》。《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从政府令到制定地方法规,福建省散装水泥工作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条例》的颁布凝聚了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及社会各界对散装水泥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相信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省散装水泥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福建省散装水泥工作将迈开更大步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