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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散装办改革创新 专资征收走出新路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1-20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广西散装水泥网
核心提示:桂林市散装办改革创新 专资征收走出新路子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是国家推动散装水泥发展的重要调控政策和手段,对促进我国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起到了重要引导和支持作用。

  目前,由于部分水泥生产企业对国家政策理解不透彻等因素,存在欠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现象,对此,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积极进行政策宣传,上门催缴,大部分欠缴企业能够主动补缴欠款,但仍有少数企业以各种理由持续欠缴或不缴专项资金,成为征收专资的“钉子户”和“老大难”,最终大部分通过法律途径征收,征收时间较长,征收成本较大,效率不高。桂林市散装办在专项资金征收工作中,大胆创新征收方式,另辟蹊径,通过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对拖欠专资企业进行征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走出了一条新路子,很有借鉴意义。

  2008年以来,为催缴兴安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安海螺公司)欠缴的2007年度、2008年度四季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桂林市散装办主要领导与兴安海螺公司负责人进行了多次协商和到厂催缴,并于2008年12月,通过桂林市经委主要领导牵头进行协调,该负责人表示:“2008年欠缴的四季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2009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按规定上缴,而且可补缴2007年度欠缴的专项资金。”

  2009年5月,兴安海螺公司上缴了2008年度欠缴的四季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5.62万元。11月,桂林市散装办主要领导再次到兴安海螺公司催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该负责人却辩解说:“不是不缴,是扶绥海螺没缴够,总部有意见,兴安海螺只能按20%征缴。”这一说法,当场被桂林市散装办领导驳斥:“国家专项资金依法依规必须足额按时缴纳!没有任何理由少缴拖缴!” 

  为确保桂林市2009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任务的顺利完成,纠正兴安海螺公司不按规定上缴专项资金的行为,11月4 日,桂林散装办及时与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沟通相关情况,希望得到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的大力支持,并建议对兴安海螺公司近三年上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情况开展行政稽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表示:“以前没人反映过,对这样的情况,可以安排对兴安海螺公司进行稽查,到时请你们散装办予以配合。”

  2009年12月10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向兴安海螺公司下发了《政府非税收入检查通知书》(市非税稽〔2009〕07号文)。次日,该局派出专人将《政府非税收入检查通知书》和送达回执一式二份送达兴安海螺公司,并按回执要求受送达单位和收件人签名盖章、签署日期。12月17-18日,桂林市散装办配合桂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对兴安海螺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1月上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情况进行了2天1夜的专项检查。检查过程中虽然出现企业不配合、不提供报表账簿凭证、故意拖延时间等情况,但桂林市散装办和桂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检查组同志不厌其烦地宣讲国家政策,宣传法律知识,兴安海螺公司领导和工作人员才逐渐转变态度,配合检查组工作。

  检查组对企业提出了整改要求:1、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将拖欠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上交;2、对于企业按40%上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情况有异议的,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文字依据和理由,否则按财政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规定1元/每吨足额上缴。

  2009年12月25日,兴安海螺公司已补缴2009年三季度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0.4万元,并就2009年四季度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未缴情况做了书面说明,拟在2010年补缴完毕。

  通过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对兴安海螺公司开展的专项检查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一是体现了国家政策的权威性、强制性;二是通过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对个别企业开展行政执法,弥补了市散装办行政执法力度不够强的弱点;三是让企业明白只有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才是经营正道,否则将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调整;四是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方式做了有益的尝试,拓宽了专项资金的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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